英国构建多层次反避税防线

2026年05月29日 版次:08        作者:王婷婷 何振华

前不久,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发布《转让定价与转移利润税统计:2024—2025财政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了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通过一系列举措,确保跨国企业就其在英经济活动缴纳合理税收。同时,《报告》还介绍了英国反避税制度的最新动态。整体来看,目前,英国建立起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以转让定价、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规则为内核,以预约定价安排、相互协商程序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反避税防线。

深化应用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价值在于事先确认而非事后审计,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防止重复征税,从源头降低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风险。《报告》介绍,2024—2025财政年度,英国转让定价管理带来的综合税收收益为33.87亿英镑(约合307.79亿元人民币),相较于上一财年增长约90%,为2019—2020财政年度有连续记录以来的最高值。

《报告》分析,英国倾向于与协定伙伴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而非签署单边协议。这是因为,尽管跨国协商增加了达成协议的难度和时间,但能够从更大程度上消除跨国交易在双边环境下的税收风险。

2024—2025财政年度,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总计签署26份预约定价安排,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在处理效率方面,达成协议的平均耗时为43.9个月,较上年度相对缩短。

为了提高跨境关联融资活动的税收确定性,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推行了资本弱化预约定价安排。资本弱化预约定价安排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帮助企业处理资本弱化等复杂税务问题,是预约定价安排的一种特殊形式。纳税人与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就关联方贷款的规模、利率水平、借款条款及条件预先达成协议。

《报告》数据显示,英国签署的资本弱化预约定价安排数量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2019—2020财政年度签署45份,2024—2025财政年度签署2份。《报告》认为,这一减少与英国2017年4月引入的企业利息限制规则相关。企业利息限制规则将跨国企业集团净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额限定在集团在英国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以内,这使得许多企业直接遵循企业利息限制规则即可满足合规要求,降低了其通过资本弱化预约定价安排进行个案分析的需求。

执行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

高效执行相互协商程序,能够有效化解跨境交易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报告》显示,2024—2025财政年度,英国共解决115起相互协商程序案件,解决率高达91%,且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双边协商或单边措施避免了双重征税。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25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英国解决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平均时长为25.8个月,低于30.9个月的全球平均水平。

为支撑跨境税源监管体系,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和专业力量。2024—2025财政年度,英国共有392名全职员工负责处理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受控外国公司及跨境债务等国际税收问题。这些人员包括国际税收专家、企业所得税专家以及政策和技术顾问,并与其他行业专家协作。

推出利润转移合规机制

利润转移合规机制,是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推出的一项针对跨国企业的合作性遵从计划,旨在为跨国企业提供主动披露并调整其转让定价的机会,从而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基于风险分析,向可能存在利润转移安排的特定跨国企业集团发出利润转移合规机制信函,并邀请其注册和使用该机制。未收到信函的企业,也可主动注册并规范其税务事项。注册后,企业通过“自我审查”提出纠正税务状况的解决方案,列明拟补缴的所有税款、利息及适用罚款。最后,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审核企业的报告,并确定是否接受企业的方案。

自利润转移合规机制推出以来,约3/4收到信函的大企业选择通过该机制进行调整,自查补税超过8.72亿英镑。已完成流程的案件从注册到收到决定平均耗时23个月,且高达98%的企业自查补税方案被接受。这种高接受率与短周期证明,以“合作”“确定性”激励“自愿披露”的机制设计,有助于引导大多数企业走向主动合规,让税务机关将有限资源聚焦于少数恶意避税案件,实现征管效率与纳税遵从的双向提升。

引入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规则

《报告》介绍,2026年1月1日起,英国用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规则取代转移利润税。

为打击跨国企业通过不当安排将利润转出英国从而造成税基侵蚀,2015年4月1日,英国正式引入新的反避税措施——转移利润税。根据转移利润税规则,纳税人人为转移出英国的利润将被剥离出来,单独适用转移利润税税率。转移利润税的基本税率为25%,高于当时英国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20%。2024年1月,英国曾提出要将转移利润税从独立机制并入既有的所得税制框架,以进一步简化税制。今年起,英国用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规则取代转移利润税。

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指因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而导致本应归属于英国应税实体的利润未被正确计算或评估,从而未被纳入英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利润。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规则完全纳入企业所得税体系,相关案件可以适用常规的企业所得税调查程序、上诉机制,并纳入英国税收协定网络,纳税人可以申请相互协商程序以避免双重征税,以此解决转移利润税是单独税种无法适用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争议。

虽然机制改变,但英国明确未评估转让定价利润规则将适用于与转移利润税规则相同类型的安排,并延续核心判定标准,以维持反避税的效力。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