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涵盖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有7条专门的涉税条款。
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等税种协同发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配套优惠政策支撑的“多税共治、多策共促”绿色税制体系。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涉税条款,既明确了税收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导向,又划定了涉税生态治理的责任边界,与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体系高度契合、深度联动。作为企业财税负责人,应搞清楚生态环境法典7条涉税条款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关联点,在实务操作层面满足税务合规要求。
环境保护税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第一百六十八条
◎政策梳理◎
环境保护税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是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板块对接税收制度的核心载体。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这一条款直接援引环境保护税法核心规定,将排污费改税以来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典层面的刚性义务,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税的法定性与权威性。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对污染防治的全流程规范,与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征税,实行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征管机制高度适配,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管控、排污许可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监测监管等要求,直接为环境保护税税源管控、计税依据确认、申报数据比对、风险核查监管提供了法定依据。
◎案例分析◎
A化工企业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配备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企业遵循生态环境法典排污管控、设施运维、监测监管相关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及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A企业在日常运行中应完整留存监测记录,申报阶段依据排污许可范围和实际排污情况确定应税税源,以实时监测数值为计税依据,填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税收等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政策梳理◎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旨在通过价格和税收政策,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性产品。资源税是调节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资源集约节约的核心税种,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绿色税收政策协同配合,共同将资源的环境成本内化,从而传导至水、电、气的终端消费成本,倒逼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体现了其作为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政策工具的作用。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提出,国家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这些法定要求,与资源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对煤、煤成气、有色金属等应税资源从价计征,对衰竭期矿山、低品位矿、尾矿等给予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相辅相成。
生态环境法典强调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禁止无序开发、过度开采,要求资源开发企业同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而资源税通过差别化税率、减免税政策,精准调控资源开采强度,激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既有效遏制资源浪费,又推动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协同发展,实现了税收调节与生态法治的无缝对接。
◎案例分析◎
B企业主营石灰岩开采与销售,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存在开采石灰岩尾矿情形。企业严格遵循生态环境法典“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推进尾矿资源化利用。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B企业投资建设尾矿加工生产线,实现“变废为宝”。在财务上,B企业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尾矿加工产品与主矿产品(石灰岩原矿)分别核算,单独归集尾矿利用收入、成本与税费,确保满足享受资源税免税优惠的条件,以此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其他绿色税收政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政策梳理◎
消费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绿色税种,同样与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污染防治编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等条款形成呼应,构建起全方位的绿色税收调控网络。
具体来看,消费税立足引导绿色消费、抑制高污染高耗能消费,对成品油、小汽车、电池、涂料等高碳、高污染产品征收税款,对节能环保型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倡导绿色消费、推广清洁能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核心要求。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税款、对新能源车船免征税款,与生态环境法典鼓励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减少交通领域污染排放的规定高度一致,助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车辆购置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混动及燃料电池汽车实施阶段性免征、减半征收优惠,降低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成本,引导市场优先选择节能环保车型,契合生态环境法典鼓励绿色低碳、限制高油耗车船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2026年5月,辽宁省C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2.0L排量燃油乘用车,以及同款规格新能源纯电动乘用车(均不属于零售价格9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根据消费税相关政策规定,C企业排气量在1.5L以上至2.0L(含)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5%,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不征收消费税。对于一辆不含税售价20万元的2.0L排量燃油乘用车,生产出厂环节需缴纳消费税20×5%=1(万元),同售价的纯电动乘用车无需缴纳消费税。假设C企业当月销售该规格燃油乘用车100台、同款纯电动乘用车100台,相较全部生产销售燃油车型,减少消费税税款支出100×1=100(万元)。
绿色税收优惠
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九百九十一条
◎政策梳理◎
在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中的绿色优惠政策,与绿色税种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专项税种约束+普惠政策激励”的绿色税收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这些原则性规定,为现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优化、完善提供了法治支撑。
在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一政策有助于企业降低绿色转型成本,推动循环经济、低碳产业规模化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按比例抵免税额;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些优惠政策直接呼应生态环境法典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案例分析◎
D建材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烧制砖瓦等建材产品,生产用料中煤矸石占比超过70%。同时,企业单独核算该项目经营收支,当期综合利用产品实现收入800万元。D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假设D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规享受优惠后,企业将节省20万元税款[800×25%-800×90%×25%]。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