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多阶段发力,支持经营主体投入基础研究

2026年06月12日 版次:06        作者:刘聪珊 张士伟 董韩

强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引领作用,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

——习近平总书记2026年4月30日在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上的讲话

“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因此,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税收政策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其支持作用体现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诸多环节。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多种优惠。

基础研究阶段:

出资方与承接方税负都降低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础研究是人类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关于它的重要价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窦贤康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推动原始创新,二是从源头支撑国家需求。基础研究的重要使命,是鼓励科研人员凭着好奇心和探索欲,探索“无人区”,破解“真问题”,产出“从0到1”的原创成果。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2022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出资主体与科研承接主体,均可适用该政策。

对于出资方,32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限制(如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6类行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主体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若满足32号公告要求,均可享受100%加计扣除优惠。

对于承接方,32号公告明确,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进一步减轻科研承接主体的税负,利于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拓宽多元投入渠道。

举例来说,2025年,A新型材料企业出资500万元与某“双一流”高校合作,专项开展无机材料基础机理探索研究,项目仅聚焦基础科学规律研究,无产品开发及市场化应用目标,属于典型的纯基础研究项目。A企业与高校签订基础研究专项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方、接收方、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并要求资金专款专用,后续高校对该笔资金实施了单独核算、独立归集。

假设A企业2025年度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如不考虑其他因素,按25%的税率计算,其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根据32号公告规定,A企业可以在据实扣除50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计100%扣除,也就是多扣除500万元,在原应纳税额基础上,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有效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同时,作为非营利科研承接主体的高校,该笔专项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申报,500万元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的范围、承接主体的性质、留存备查的资料等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才可享受优惠。例如,3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界定了基础研究的三项判定标准,同时明确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笔者提醒,出资方切勿将应用开发、中试改造、产品升级等市场化研发项目的支出纳入基础研究支出范围。再如,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应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般来说,应用开发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将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方案、工艺方法、原型设计等,解决实际问题,验证技术的可行性和商业潜力,是连接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桥梁。在此过程中,企业作为创新主体,需要投入大量研发人力、材料、设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创新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120%扣除。这些政策有利于降低应用开发阶段相关主体的税负。

接上例,假设A企业2025年在对外开展基础研究投入的基础上,还自主立项开展耐高温、耐腐蚀特种耐火新材料项目研发,全年合规归集人员人工、实验耗材、设备折旧等研发费用1000万元,全部属于费用化支出。A企业按项目建立研发辅助账,精准归集、分摊各项研发费用。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A企业可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自主研发费用并100%加计扣除;按25%税率计算,如不考虑其他因素,A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6类行业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要通过规范研发项目管理,严格判别研发活动,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完善留存备查资料等,防范涉税风险。

此外,在应用开发阶段,企业如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即先进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即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成果转化阶段:

可享多个税种减免优惠

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通俗来讲,成果转化是将应用开发阶段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产生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新产业等,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针对技术转让、产业落地、科研激励等关键场景,相关主体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优惠。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主要包括两类优惠:一类是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即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另一类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将缓解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压力,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接上例,A企业将基于基础研究成果开发的新材料制备技术(已取得发明专利)以非独占许可方式转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500万元,经计算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其技术转让收入1500万元可全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中的500万元,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300万元减半征收。按25%税率计算,如不考虑其他因素,A企业享受优惠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62.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技术转让业务范围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另外,企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所需资料、审核部门不同——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时,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合同,区分境内转让和境外转让,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商务部门认定登记,并留存备查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等资料。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唐山市税务局、邢台市新河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