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

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026年06月12日 版次:07        作者:徐华钰 梁富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新增一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在政策落地与延续实施过程中,一些先进制造业企业未能注意到这一点。加之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关联交易密集、业务模式复杂,企业容易错误适用税收政策,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集团企业内部产生多笔关联交易

M电池集团旗下有多家企业,集团母公司N公司主营电池研发与销售,子公司K公司主营电池生产,子公司L公司主营电缆生产,3家公司均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

2026年2月,税务部门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专项核查中发现,2025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L公司共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860万元,其中从N公司购进电池核心部件320万元,从K公司购进生产辅料180万元,从外部非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360万元,L公司将全部进项税额860万元计入加计抵减基数,存在未区分关联交易与外部交易进项,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的问题。

N公司向K公司及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设备维护服务等共享服务,共收取380万元,但该共享费用全部通过应税开票形式归集至K公司,K公司将380万元计入加计抵减基数,存在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共享费用;未区分关联交易与外部交易进项,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的问题。

500万元进项税额不能加计抵减

案例中,N公司、K公司、L公司从事制造业业务发生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大于50%,同时已被纳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并非所有进项税额均可计提。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明确,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同一控制下的上下游企业发生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应税交易,下游企业取得关联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须按政策要求剔除该部分进项税额,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所以,L公司从N公司购进电池核心部件,从K公司购进生产辅料,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00万元,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L公司应将进项税额500万元,从加计抵减基数中剔除。

N公司向K公司及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共享服务,收取的380万元服务费,本应由集团内多家企业共同承担,但N公司将相关费用集中归集至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K公司,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计入K公司加计抵减基数。

案例中,K公司应将上述服务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基数中剔除,同时K公司及集团内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重新分摊380万元的共享费用。

此外,正确分摊费用后,K公司及集团内其他企业接受N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区分集团内应税交易与外部独立交易进项

笔者提醒,先进制造业企业在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需划分进项税额计提范围。企业可以建立进项税额分类核算台账,区分集团内应税交易与外部独立交易进项,对于集团内应税交易,应采用单独登记,不计入加计抵减基数,并定期核对计提内容与数据。同时,对于集团内共享费用,企业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集团共享费用,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同时,建议相关企业建立关联交易全流程审核机制,完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留存采购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支付凭证等完整资料,杜绝无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真实。企业可以建立内部税务合规自查机制,形成“核算—自查—整改”的闭环管理。比如,开展加计抵减政策专项自查,重点核查进项核算(是否剔除关联交易进项)、关联交易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集团费用分摊(是否按受益原则处理),对自查发现的超额加计抵减、违规归集等问题,及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