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降低创新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营造创新氛围等,为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上强调,“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加强基础研究,进一步打牢科技强国建设根基”。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和基础,对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具有战略性意义。然而,与应用研究相比,基础研究投入大、周期长、难度高,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不足。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降低创新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营造创新氛围等,为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税收政策全方位支持基础研究
降低创新成本,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创新主体在开展基础研究时,往往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激励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创新支出成本,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相应增加,有助于增强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的积极性。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要素向基础研究领域集聚。一方面,通过新购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可以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将更多创新资源从短期高收益项目向长期战略性领域投入,推动创新资源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原始创新领域集聚。另一方面,基础研究竞争的本质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竞争,科研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科研奖励税收减免等政策,有助于激发高层次人才投身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引导社会资本,拓宽基础研究资金来源。基础研究具有较强公共属性,创新收益不独属于投入主体,仅依靠财政投入和创新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满足其长期发展需要。基础研究相关捐赠是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的重要方式之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研捐赠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向基础研究领域。
营造创新氛围,激发全社会基础研究活力。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制度性工具,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当国家持续释放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信号时,稳定持续的税收激励政策,有助于增强创新主体、社会资本对发展基础研究的信心。
当前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水平持续上升,然而基础研究专业性强,相关主体资格、研究范围等认定标准仍不够统一规范,可能出现政策适用边界不清、空转甚至套利等问题,部分支持政策在申报审核、程序办理等方面也较为复杂,政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有待进一步增强。
进一步完善基础研究税收支持机制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形成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鼓励设立基础研究公益基金,实现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明显提高”,这为完善基础研究税收支持机制指明了方向。
优化税收支持政策,提升创新主体积极性。在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战略科技攻关领域可研究适度提高扣除比例,并探索将部分基础研究项目纳入长期政策适用范围,以提升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对于企业购置科研设备、建设基础研究平台形成的相关支出,可研究适当扩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允许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探索建立动态折旧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适配性。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及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技型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基础研究。
强化税收引导作用,提升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一方面,探索对开展基础研究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度政策倾斜,引导企业进行长期研发。另一方面,适当加大对基础研究领域科研人员的激励,完善科研奖励、项目绩效奖金、成果转化激励等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提高高层次科研人才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际收益水平,增强人才向基础研究领域集聚的动力。同时,增强基础研究项目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研发周期长、投入持续性强等特点,可建立跨周期衔接机制,避免因政策调整影响企业预期和发展信心。
健全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拓宽基础研究投入来源。一方面,落实好现有的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校基础研究平台建设的捐赠资金适用更高税前扣除比例等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公益性科研捐赠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简化公益性捐赠认定流程,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基础研究。同时,对企业通过设立基础研究科学基金会、联合科研平台等方式参与基础研究,以及对其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探索给予更大的税收支持;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形成的研发支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收益给予更加精细化的税收支持,增强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参与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完善认定标准与管理机制,提升税收政策规范性。一方面,细化基础研究认定标准,明确适用主体、研究活动范围、研发支出核算口径等,增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边界较为模糊的问题,可建立分类认定目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健全基础研究税收政策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对研发项目、资金使用及优惠享受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完善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核验与数据共享机制,避免政策套利行为,确保政策真正向原创性、突破性基础研究领域倾斜。
提升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便利度,降低制度成本。一方面,加强对基础研究税收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分类辅导,提升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合规性。另一方面,针对认定、申报等环节的复杂问题,推动建立基础研究合同登记规范和清单式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研究项目、研发支出范围及适用政策进行标准化管理。同时,统一异议鉴定口径,完善科技、税务等部门联合认定和争议协调机制,减少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重复审核和争议。
(作者胡继亮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阮瞻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