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禹铭(纳税人识别号:522401********7038):
我局(所)于2022年5月6日至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格林小城橄榄苑39栋2门601)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于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收到任职单位发放的福利补贴金额合计391704.04元,未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你2020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2831.86元;2021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382.34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未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