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持续凸显。司法部《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连续两年实质性化解率超九成。今年以来,司法部及各地发布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推进源头治理方面的成效,也为税务行政复议补齐工作短板、优化运行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供了借鉴参考。
以穿透式审查厘清争议根源。多地行政复议案件不再局限于当事人表面诉求,而是深挖争议背后的核心矛盾,从根源解决问题,杜绝程序空转。在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福建某地宅基地征收补偿复议案中,复议机构查实第三人虚构材料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明确申请人合法权利人身份,同步修正征收补偿决定与20余年权证登记错误。在四川某信息公开复议案中,复议机构审查得知当事人实质诉求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遂联动多部门协调资金,促成款项兑付、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涉税争议大多不仅是因为税务执法行为,更多是由民商事交易瑕疵、合同纠纷衍生而来,或是当事人借复议谋求其他涉税诉求。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应摒弃单纯“就税审税”的模式,对复杂案件开展实地核查,做好证据溯源,厘清交易实质、政策适用依据,将关联主体、问题源头纳入审理范畴,统筹处置欠税、发票、纳税申报等叠加问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职权范围内的合理实质诉求,复议机构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简单以维持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结案。
以精准分类调解妥善化解分歧。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调解,并且未对调解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即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均可适用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多个典型案例严守法律底线,结合实际多方联动、分类施策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流程。在湖北学籍履职复议案中,复议机构开展案前调解,指导当事人补正材料,联动相关单位解决学籍勘误问题。在四川烂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处罚案中,复议机构结合项目历史发展变化与企业无主观过错的情形,促成双方达成分期缴费、酌情减免罚款的协议,兼顾执法刚性与助企服务温度。
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应“先明辨是非、再协商方案”,多方联动区分案件类型精准处置:针对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重大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违规调解;针对纳税人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的争议,以释法明理为主,解读政策、讲清事实,消解双方对立情绪;针对首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的轻微涉税违法案件,在法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处罚尺度,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针对破产企业、历史遗留等复杂涉税问题,组建专项工作组,联动征管、稽查、纳服等部门,统筹清缴税费、处置处罚、修复信用,一站式化解纠纷。
以双维度审查匡正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既纠正程序违法,也规制行政裁量权。在北京某区行政强制措施案中,复议机构审查认为16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定性合法,但执法人员在查封中未出示证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制作文书,存在明显程序违法。在重庆林业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并挽回损失,执法部门仍顶格处罚,复议机关认定处罚畸重、裁量不当,依法作出变更决定,罚款从37.3万元降至5000元。
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复议须全面落实双重审查要求。在合法性审查上,严守税收违法行为定性的法定规则,严格核查告知、听证、文书送达等执法程序,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并制发复议意见书督促整改。在合理性审查上,恪守过罚相当、同案同罚原则,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整改态度、企业经营现状等因素,严格审核处罚幅度、核定征收比例等裁量事项,对畸轻畸重的执法决定依法予以调整。
以督促自查纠错降低解纷成本。借助复议监督推动执法单位整改不当行为、堵塞制度漏洞,既可以直接压缩争议化解成本,也能够从根源上减少同类争议。多地案例显示,复议机构指出执法问题后,被申请单位主动重新履职、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个案整改带动全域规范。在四川失业保险金案中,社保机构片面采信虚假材料、未核查证据,经复议督促后自行重新认定,保障了失业人员待遇。在浙江省某市人工智能换脸冒名登记案中,复议机关不仅纠正个案,还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完善了人脸识别证据留存制度,从源头堵塞漏洞。
笔者认为,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引导税务机关自行纠错,是降低解纷成本、修复征纳关系的高效方式。复议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积极督促原执法单位自查自纠:对计算失误、文书疏漏等轻微问题,督促即时整改,快速化解争议;对事实认定、政策适用错误等实体问题,责令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重新处理,要求内部复盘溯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执法标准不统一、高频争议、普遍性执法问题,制发复议建议书,提炼类案处理规则,实现以案促改。同时,建立容错激励机制,对复议中主动纠错的执法行为,不能简单以“复议败诉”作为追责的事由之一,打消基层执法顾虑,营造主动纠错、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