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实现从“纳税信用”到“纳税缴费信用”的升级。然而,记者在多地采访时了解到,当前仍有部分经营主体忽视社保费、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相关信用评价规则,因申报不及时、缴费不足额等问题被扣分,进而导致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受到影响。
信用评价:缴费情况是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工作格局已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税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旨在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完善纳税缴费信用制度体系,推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就是说,将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是国家推进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平说。
《办法》最核心的变化,是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5项社保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项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这是从“纳税信用”到“纳税缴费信用”的升级——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不再只看“税交得怎么样”,还要看“费缴得怎么样”。
李平介绍,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纳税人缴费人诚信档案,通过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共同构建“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奖惩大格局。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即便纳税记录良好,若存在社保费或非税收入未按时申报、缴纳等行为,整体信用评级仍将受到影响。随着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的上线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推进,“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的理念已从制度层面走向管理实践。最新税务数据显示,2026年,税务部门共对5466.9万户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较上年度增加490.3万户;全国守信经营主体达4711.1万户,同比增长8.6%,经营主体整体纳税缴费信用状况呈现稳步向好的趋势。
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有明确规定
结合多地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社保条线梳理汇总的情况看,在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中,在社保费方面失分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申报、缴纳两个环节。具体来说,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二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的社保费费款。关于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一级主任科员李少恒介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些特殊情况,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李少恒告诉记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少恒提醒,《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一旦存在逾期申报、欠费等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缴费义务规定,还将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扣分处理。这样,企业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可能降级。
当前,企业跨区域经营、异地用工已成常态,由此衍生的异地参保不规范问题,成为社保费方面信用失分的风险点。有的企业因集团人员流动、异地项目派驻,出现员工工作地、参保地、个人所得税申报地分离的情况,一些企业通过第三方违规跨省代缴社保费、拆分用工参保主体,形成“人、薪、保”脱节的违规状态。此类操作,不仅存在劳动纠纷隐患,还易引发社保费断缴、基数不实、虚假参保等问题,在大数据精准核查下极易暴露,造成信用失分。
上海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干部刘淳中表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用人单位应在其自身注册登记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
刘淳中建议长期集中异地用工的企业,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与属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办理社保参保缴费,既满足员工属地公共服务权益需求,又规避异地用工涉费信用风险。
非税收入:个别违规行为偶有发生
在信用评价的“涉费”领域中,非税收入相对容易被企业忽视——部分企业将非税收入申报归入“非核心事项”管理,导致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费。综合来看,在企业日常经营中,非税收入领域易发生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申报、缴纳、配合管理等方面。
在申报环节,有的企业超出规定时限完成非税收入申报工作,常见的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申报;个别企业填报数据弄虚作假,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人为压低非税收入缴费基数,达到少缴费目的;还有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不熟,遗漏应当按期申报的非税收入项目,出现应报未报情况。
在缴费环节,一些企业已经按期完成非税收入申报,却未在规定缴款期限内足额结清款项,形成非税欠费;个别企业长期拖欠非税收入款项,在税务部门依法催缴、提醒督促后,依旧拖延拒不缴纳;还有个别企业刻意采用隐瞒经营数据、编造虚假经营状况等方式,蓄意少缴、拒不缴纳各类非税收入。
实务中,个别企业拒绝、阻挠税务及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税费核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征管要求及时报送非税收入核算台账、人员清单、财务凭证等配套资料,甚至还有企业虚构经营业务、伪造各类佐证材料,违规骗取非税收入减免、缓缴、优惠享受资格。
立足长远:避免因缴费违规被扣分
李平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持续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场景不断拓宽。纳税缴费信用已然成为衡量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市场综合信誉的核心指标,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的“无形资产”。税务部门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双向机制,引导企业主动规范纳税缴费行为,深耕常态化信用管理。
针对社保费合规管理,企业需彻底摒弃“最低基数参保省钱”的侥幸心理,牢固树立依法参保、如实申报、按时缴费的合规理念;搭建人事、财务、法务联动管控机制,完善员工入职、调动、离职全流程社保经办体系,严格落实用工30日内参保、离职及时停保的法定要求。同时,企业应规范考勤、薪资台账管理,如实申报社保费缴费工资,将社保费合规管控融入日常经营。
对于非税收入管理,企业需扭转认知偏差,将非税项目纳入常态化合规管理清单,与税收、社保费统筹管控。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建立非税收入专项管理台账,逐月梳理申报缴费时限,避免逾期申报、欠费漏缴。同时,严格规范申报数据管理,确保非税申报基数、用工人数与财务报表、个税申报数据口径一致、逻辑相符,规避数据异常引发的系统预警和信用扣分。
“《办法》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轻微失信提供了纠错补救渠道。”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刘智魁提醒,企业应立足长远,坚持预防为先、合规为本,通过常态化合规经营守住信用底线,主动用好守信激励政策,持续培育优质纳税缴费信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