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小组认为,企业大额借款业务仍有疑点未解。为查清其中原委,税务人员决定对该项业务的资金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调查。在调取分析企业和相关人员账户流水信息后,果然有所发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结合企业涉税数据分析时发现的疑点线索,对F包装印刷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核查期内该企业借款业务并非真实对外借款,其实质为个人股东长期无偿使用企业资金,用于与F包装印刷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依照税法规定,该笔资金性质上应视为企业向个人股东分红。平度市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个人股东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1 可疑的大额应收款
今年5月,平度市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收到了F包装印刷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业务申请。税务人员在审核查看企业提交涉税数据和财务报表时,发现企业报表中经营数据有些异常。
F包装印刷公司性质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塑料包装袋彩印、包装装潢印刷品制作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经营数据看,企业成立后,生产运营稳定,近年来平均年度营收基本维持在1亿元左右。
税务人员在查看企业财务报表时注意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往来科目中,有一笔长期挂账的金额为76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而同期该企业净资产为2401.1万元,这笔“其他应收款”数额占净资产比重达到了31.6%。
一般情况下,为减少经营风险、保持资金流动性,企业均会控制应收账款数额,其占净资产的比例不会高于25%。企业的这笔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客户的欠款吗?
税务人员于是仔细分析了企业经营信息和申报数据,发现除印刷业务外,F包装印刷公司没有其他经营项目。税务人员认为,按照会计记账原则,在企业没有其他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出现的款项,很可能是该企业的对外借款业务。
仔细分析企业财报信息后,税务人员发现,这笔76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最早出现在2025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中,截至税务人员查看企业财报数据时仍处于资金未收回的挂账状态,已持续出借1年时间。
既然是对外借款业务,那必然存在相应的利息收入。税务人员随即查看了该企业同期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科目,却发现数据为零,这意味着这笔大额借款未产生任何利息收益。
一个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有需求的包装印刷企业,对外提供一笔时间期限1年以上大额借款,却分文未收利息,这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规律不符。税务人员认为,企业此项业务具有涉税疑点,平度市税务局决定对其开展进一步税收核查。
2 股东作保的借款业务
核查小组决定首先核查企业账簿资料、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企业疑点业务情况,寻找线索。
在约谈过程中,企业财务主管李某解释称,“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这笔760万元款项,的确是企业向第三方个人刘某提供的借款,股东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F包装印刷公司与刘某、张某两人已签署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属于正常的企业借款业务。
税务人员当即要求李某提供该项业务的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原件。
借款协议显示,F包装印刷公司与刘某于2025年5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F包装印刷公司向刘某提供借款76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至2025年12月26日到期。协议中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写明借款用途。
税务人员随后查看了相关担保合同。合同显示,股东张某以个人身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760万元,担保期间为自借款业务生效之日起一年。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刘某到期无力偿还借款,股东张某需承担代为清偿借款本金的责任。
从合同形式上看,借款协议与担保合同条款完整、签章齐备,但税务人员在查看合同和企业账簿等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情况:企业的销售台账、采购名录及企业往来的发票信息中,均未发现借款人“刘某”与F包装印刷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刘某既非F包装印刷公司客户,亦非供应商或合作伙伴,但F包装印刷公司为何要向其提供借款,并且股东还为其作保?
对此,财务李某解释称,借款人刘某是股东张某的朋友。刘某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再加上张某作保,所以F包装印刷公司就向其提供了借款。
3 资金核查揭开真相
核查小组认为企业人员解释并不能完全澄清该项业务存在的疑点。为查清其中原委,税务人员决定对该项借款业务资金的流转和实际使用情况实施调查。
税务人员调取了核查期内F包装印刷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逐笔仔细核查企业支出信息后,找到了这笔760万元的转账业务。但他们发现,收款方账户并非借款协议中载明的“刘某”,而是该笔业务的担保人股东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借款为何没有按合同约定转账支付给借款人刘某,却转入了借款担保人张某账户?
追踪这条线索,税务人员随即调取了同期张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结果显示,760万元资金进入张某银行账户后并未停留,随即汇转入一个名为陈某的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税务人员于是对陈某进行了调查。陈某接受询问时表示,张某向他账户汇入的760万元款项,是其代Z公司向他偿还的借款。
税务人员随即对陈某所称Z公司和企业经营人员作了针对性调查,发现张某虽未在Z公司任职,但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均为张某的直系亲属。
核查结果显示,F包装印刷公司借款业务的资金,并未依合同约定支付给借款人刘某,而是由股东张某用于偿还其亲属经营企业的债务。
综合各项调查证据,核查组确认,该项借款业务是虚假业务,其实质是股东张某以第三方个人借款名义从企业获取资金后,用于个人用途,与F包装印刷公司生产经营并无关系。F包装印刷公司与第三方个人签订借款合同、股东张某提供担保等行为,均是为掩饰股东张某无偿使用企业资金行为。
随后,核查组约谈了F包装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张某,向企业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作了针对性税法宣传。
税务人员指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查结果显示,该笔款项名义上是F包装印刷公司向刘某提供的借款,但实际上资金被股东张某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经营企业的到期借款。该笔款项既未用于F包装印刷公司生产经营,并且也未在借款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归还。依照上述法规,该笔款项应视为F包装印刷公司对股东张某分配的经营红利,股东张某应依照税法规定,就该笔红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
面对税务人员出示的证据,以及有理有据的税法讲解,张某最终承认了以第三方借款名义,获取并无偿使用F包装印刷公司760万元资金的事实,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