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在屡次向M燃料有限公司追缴欠税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向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自然人股东追缴其欠缴的出资款,并依法将款项用于清偿M燃料有限公司欠税131万元。
目前,依照法院作出的分期清偿企业欠税的裁定,涉案企业两名自然人股东正按计划分期缴纳企业欠税。
企业核查,发现股东未足额出资
M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郗某、滕某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51%、49%。2022年11月,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根据疑点线索,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检查,经核查确认,该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逃避纳税违法行为。针对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M燃料有限公司做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收到税务机关执法文书后,M燃料有限公司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但在缴纳部分税费后,便不再补缴剩余税款、滞纳金。为此,第一稽查局先后采取发送催缴文书、开展税务约谈等催缴措施,督促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清缴欠缴税费,但该企业始终以经营困难、资金不足为由拒不清缴欠税及滞纳金。
为避免税收流失,尽快追缴企业欠税及滞纳金,第一稽查局决定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该局组建了由执行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信息,却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资产。
工作组没有放弃,随后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出资备案信息、经营存续情况进行了全方位核查。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该企业虽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两名自然人股东并未足额缴纳出资,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属于典型的“认缴未实缴”情况。
工作组分析M燃料有限公司情况后认为,该企业欠缴税款,具有未清偿的税收债务。同时,核查结果显示,企业两名自然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依据上述法规,工作组认为,第一稽查局作为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税收代位权,向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自然人股东追缴其未缴出资款,用于清偿M燃料有限公司欠缴税款。
提起诉讼,行使税收代位权追征税款
为确保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各项工作规范、严谨,工作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对M燃料有限公司欠税数额认定、企业无可执行财产、自然人股东未依法足额出资,以及企业怠于行权(向自然人股东索要出资款)等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他们对税收代位权构成要件、诉讼主体资格确定、诉讼相关流程、相关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不断细化完善诉讼计划和执行方案,以确保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诉讼流程合法合规、证据链条完整。
该局依据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适用民事纠纷“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主动与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在地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联系。他们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说明企业欠缴税费、企业自然人股东未足额出资等事实,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和诉讼相关资料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和准备。
随后,第一稽查局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对郗某、滕某两名自然人股东名下资产、银行账户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税务机关出示的翔实证据和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两名自然人股东承认存在未足额出资行为,以及因此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他们承诺配合税务机关,在未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企业欠税及滞纳金的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第一稽查局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企业欠税的主张,裁决郗某、滕某通过分期缴纳税款的方式清偿企业欠缴税款。目前,郗某、滕某正依照法院裁决,积极筹措资金,分期缴纳欠税。
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是该局首次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是该局依法破解执行难、税费追缴难的一次积极尝试。下一步,该局将用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执法权力与监管手段,继续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升执法水平,维护公正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