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治理视角看一人公司新发展

2026年07月06日 版次:04        作者:张永冀

一人公司这个现象本身不新,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一直存在。当下引发讨论的一人公司主要是得到AI赋能的一人公司。AI让一个自然人能够调用的产出规模,第一次脱离了雇佣关系的物理约束。这才是真正值得税收治理关注的结构性变化,而不是一人公司这个组织形式本身。

问题的本质不是“一人”,而是产出与劳动雇佣的脱钩

传统税制设计有一个隐含假设:产出规模和用工规模大体同向变化。企业要扩大经营,通常需要雇人,雇人就产生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这构成了现行税制里劳动力税基的现实基础。AI智能体接管执行环节后,这个假设第一次被打破,一个人可以借助AI完成过去需要十几人团队才能完成的工作量,但用工数量没有同步增长,工资薪金个税和社保这部分税基自然萎缩。

这不是避税,而是真实的生产关系变化,是一种结构性变化。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财富创造的形态从劳动密集转向了资本与技术密集,相应地,税收负担的承载主体也应该从劳动所得转向企业利润、资本利得这些环节,这本身是税制演进的正常方向,不必然是坏事。

现行税收征管的几个真实难点

具体到征管层面,我认为有三个问题是实际存在、需要正视的:

第一,当一个自然人借助多个AI智能体在不同平台上同时运营内容、工具或服务时,经营活动的边界在哪里?这跟零工经济面临的问题是同构的。零工经济同样存在从业者实际生产经营地、户籍管辖地、客户所在地分散在不同地方,传统属地原则难以适用的困境,而且不少从业者本身对自己的纳税义务认识不足,依靠自主合规申报的可行性有限。一人公司如果叠加AI带来的跨平台、跨地域运营特征,这个认定难度只会更高,不会更低。

第二,数字经济中涉税生产经营活动难以被直观监测,因为缺少实体资产转移过程,多是通过无形资产、产权或数据体的交接完成。这导致商品价值来源已经超出传统的资产、劳动二要素,数据等无形资产以及用户的贡献都需要被纳入考量。一人公司的产出如果主要依赖AI工具调用,价值究竟创造于何处?是创始人的决策发生地,还是算力提供方所在地?这个问题尚未有清晰答案。

第三,已有研究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传统税源形成和空间分布方式,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央地共享税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由于这两类税种在现行分税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数字经济带来的经营活动虚拟化、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等现象,使地方政府在税源归属和税收管辖权方面面临新的挑战。未来,随着一人公司等轻资产、数字化运营模式的普及,这种张力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相关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治理问题,而是涉及数字经济条件下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制度问题。

密切观察,跟进研究

基于一人公司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应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做好税收管理。对于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研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笔者认为,现有税制的基本措施(小微企业普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已经比较多,能够覆盖这个群体在早期阶段的大部分场景。在没有看清这个群体的稳定规模和典型经营模式之前,建议加强数据监测和典型案例跟踪,及时跟进研究,适时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在规范一人公司税收管理的同时,更好支持一人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当我们讨论一人公司时,也要看到税收治理工具本身在同步进化。数据留痕、交易全流程数字化,这些既是监管的新挑战,也是监管能力提升的新基础。技术变革带来的冲击和技术变革带来的治理能力提升,往往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财税治理需要在两者的动态平衡里找位置。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