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施行1月有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申报进入新阶段。新增的《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要求企业逐品种填报申报计税价格。然而,记者发现,部分白酒企业因消费税申报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较为特殊,涉及多个价格概念——出厂价格、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厘清这些价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准确确定最终申报计税价格的前提。
搞懂征税逻辑
白酒消费税的征收逻辑,决定了确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重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彭亮介绍,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等政策的规定,我国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的复合计税方法: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为每500毫升(或500克)0.5元,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为20%。
过去,白酒消费税的从价税是按照出厂价格征收的。这就产生了一个操作空间:一些白酒生产企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公司,将白酒以较低的出厂价格销售给关联方,再由关联方按市场价对外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这样一来,消费税生产环节的计税依据(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这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压低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为了堵住这个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压低出厂价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漏洞,税务总局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及配套补充文件、政策口径,明确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为提升白酒消费税管理质效,9号公告将这些政策要求嵌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要求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逐品种计算申报计税价格。因此,申报计税价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是否合规。
厘清相关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出厂价格、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和申报计税价格密切相关。”湖南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罗长青表示,作为白酒生产企业,一定要厘清这四个价格概念,避免出现误解。
出厂价格,即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产品时取得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是按品牌(品名、单位、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白酒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该产品当期销售数量。这里的销售额应包括与销售白酒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若企业取得的是含增值税价款,应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是指与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销售单位,将白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存在多家关联销售单位的,应汇总同一品牌(品名、单位、规格)的对外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加权计算对外销售均价。
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税务机关设置的保底计税价格,主要是为防止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销售安排压低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根据《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为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
申报计税价格,这是企业最终填报在《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中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价格。罗长青提醒,申报计税价格并非简单地等于出厂价格,而是需要根据该产品是否已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对象是否为关联方等不同情形,按照“孰高”原则确定。
区分两个比例
在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一些白酒生产企业财税人员容易混淆70%和60%两个比例,其实两者的作用完全不同。简单来说,70%影响的是“要不要核定”,60%决定的是“按什么标准核定”。
彭亮解释,70%是判断是否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阈值。当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时,白酒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生产企业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60%则是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的固定比例。一旦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的70%,生产企业就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核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来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计算白酒消费税时,已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无论销售给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按出厂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申报计税价格。比如,某白酒产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为350元/瓶。生产企业若销售给关联方时的出厂价格为300元/瓶,则申报计税价格为350元;若销售给非关联方时的出厂价格为400元/瓶,则申报计税价格为400元。
“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根据销售对象是否为关联销售单位,申报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常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王鑫说,白酒生产企业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时,需要将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60%进行比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作为申报计税价格——如果出厂价格高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出厂价格确定;如果出厂价格低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确定。白酒生产企业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产品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时,不存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情况,直接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注意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下,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如果关联销售单位此前未发生过对外销售,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王鑫举例说,某白酒产品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方时,出厂价格为250元/瓶,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为500元/瓶,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为500×60%=300(元)。由于出厂价格250元低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该白酒生产企业的申报计税价格应为300元。在申报消费税时,该企业财务人员应逐品种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准确填报《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销售单位的认定要准确。”彭亮提醒,《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要求企业填报所有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建议白酒生产企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的规定,准确界定关联销售单位,避免遗漏或错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