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税务与生态部门共享监测数据

2026年07月24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任恒君

本报讯(记者任恒君 通讯员闫敏 杨美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共享的通知》,搭建起税务、生态环境跨部门常态化数据互通渠道,双向发力持续提升环保税征管质效。

据介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是环保税计税的核心依据。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缺少一线排污监测原始数据,生态环境部门难以掌握企业纳税申报疑点,部门信息壁垒导致对数据造假行为发现滞后、处置乏力。《通知》直面监管堵点,明确双向信息共享清单、流转流程与处置要求,推动税务征管与环境执法深度融合、同向共治。

《通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承担违法信息推送职责,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查实企业存在监测数据失真、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后,将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罚款金额等关键内容的完整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给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依托处罚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核查,依托申报数据等开展大数据筛查,及时归集形成风险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精准锁定异常企业,为生态环境部门靶向现场核查、精准执法提供指引。

据了解,机制落地后,监管约束效应将双向显现:对排污企业而言,两套监管体系同步发力,倒逼企业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规范采样、检测、台账记录全流程操作,从源头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对监管部门而言,信息互通打破数据孤岛,执法效能显著增强,还将实现线索推送、现场核查、结果反馈、联合惩戒全链条管理,形成监管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