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频发补税公告原因分析(三)

税务内控体系“有形无实”

2026年07月24日 版次:07        作者:姜新录 王琳 李智

2026年上半年,已有超百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补税公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7月17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执行审计业务中关注重大涉税风险的提示函》(渝会协函〔2026〕4号),结合近期上市公司及各类市场主体典型涉税处罚案例,就审计执业过程中重点涉税风险作专项提示。笔者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补税公告发现,尽管有些企业的税务管理制度文本齐备,有的甚至通过了相关体系认证,却依然在同一个涉税事项上反复出现风险,有的涉税问题潜伏多年才被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补税,税务内控体系“有形无实”是一个重要原因。

风险识别机制缺失

税务内控机制能否有效运转,一个直观的表现是企业能否基于这一机制发现涉税风险。然而,不少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仍停留在被动应对层面,往往是出现涉税问题才处理,缺乏常态化的风险识别和自查机制,导致税务风险反复出现。

今年7月15日,A上市公司发布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同比大幅度下降。下降原因之一,是公司因被取消2023年度—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足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5256.45万元。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计入本报告期损益。其实,去年9月,A上市公司子公司就因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作出补缴各项税费合计2227.09万元的处理决定。A上市公司发布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赫然写着“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信用评级机构于今年7月16日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却指出,A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有待完善”。

无独有偶,B上市公司对2023年以来已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进行重新核算,须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96亿元。这并非B上市公司首次因自查补税,去年底其两家子公司已补缴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6.57亿元。

不难发现,一些上市公司涉税问题大多潜藏于基础性事项,并非复杂事项,很值得深思。如果上市公司能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复核机制”,按年度或季度对照最新税收政策,逐项校验政策适用条件是否持续达标,并关注收入占比、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等税收优惠政策核心指标的动态变化,很多风险就可以及时得到识别。

对于集团型企业,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税务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将风险排查由事后补救前移至事前预防,同时将税务风险识别纳入月度经营分析会议题,定期汇总、研判各子公司及各项业务的税务合规情况,形成常态化的税务风险扫描机制。

流程管控节点错位

在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防控集中于财务部门的入账审核环节,在供应商准入、合同签署、资金支付等业务链前端环节,很少设置涉税审核环节。相关经济业务既成事实后,财务、税务部门方才介入合规性判断,属于典型的流程管控节点错位。

以C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2026年发布公告称,公司下属16家农业分公司从非职工家庭农场取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适用条件,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4.1亿元。据业内专家分析,适用免税政策的前提是“国有农场将土地承包给本场职工经营”,而C上市公司的实际承包方中包含了非职工家庭农场,这部分收入性质为土地使用权租金对价,并非农场自营农业所得。企业未提前判断政策适用条件,导致错误享受免税优惠,最终承担额外的税务成本。

笔者认为,税务风险不能仅凭企业财务、税务部门在业务末端防范,在项目立项、论证、方案设计阶段,财务、税务部门就应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判可适用的税收政策,有效评估税务风险。若等到项目实施完毕,财务、税务部门只能依据现行政策进行后续税务处理,往往会丧失风险化解的最佳时机。

再如,D上市公司子公司称因电子税务系统升级,导致重复勾选增值税进项发票,须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7600万元。该案例反映出企业发票管理流程存在重大漏洞,内部财务核算系统的校验规则缺失——这不是某个环节的偶然失误,而是从资质维护到发票管理的全流程管控链条断裂。

笔者认为,在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嵌入涉税审核节点,是税务内控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比如,在供应商准入环节,嵌入纳税人资质核查与信用评级;在合同签订环节,明确涉税条款与发票类型要求;在资金支付环节,建立与发票信息的交叉比对机制;在交易方案设计阶段,引入税务团队参与评审等,将涉税风险化解在业务前端。

数字化内控建设滞后

在“以数治税”时代,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开具、税负率变动、税会差异、减免税申报等多维度数据实时扫描涉税疑点,并及时生成风险任务下发基层税务机关核实,依托税务大数据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全景式”扫描和穿透式管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上市公司的税务信息化建设滞后,已难以适应多维度的数据监管环境。

比如,税务机关认定,E上市公司子公司连续5年取得上游服务商虚开及作废发票,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1286.87万元。F上市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企业出口业务的供应商向其开具的1639份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G上市公司子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风险提示函》,子公司经自查,需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笔者还了解到,一些企业集团虽建立了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和财务核算软件,但各子系统间数据相互孤立,无法实现购销数据、发票数据、申报数据的自动交叉比对,对数据异常的反应周期长达数月甚至更久。等到税务机关推送风险任务时,涉税问题往往已积重难返。

上述案例暴露出,企业信息化系统缺乏针对供应链涉税风险的主动拦截机制。当税务机关能够穿透上下游链条精准锁定问题企业时,企业自身却无法察觉本应“看得见的风险”,这种“不对称”已成为企业税务内控系统建设的核心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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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