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按照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可免征增值税,这是国家支持长期储蓄和养老保障的重要举措。实践中,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复杂、返还方式多样,部分保险公司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时,误将意外伤害险、不返还本利的定期寿险等产品纳入免税范围,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Y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的二级机构省级分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作为所在省份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Y公司业务规模较大,保单数量众多,保费收入持续增长。2023年—2025年,Y公司累计申报免税保费单约4000万份,免税总保费收入约650亿元。
2026年4月,税务部门对Y公司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保单条款、保险期间、返还条件等关键要素,核对企业一年期以上且返还本利的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等产品的免税申报数据。
税务部门通过核查发现,Y公司申报免税的意外伤害险约70万份,保费收入约3000万元;定期寿险(不满足返还本利条件)约26万份,保费收入约900万元。上述产品实际不属于增值税免税申报范围,Y公司存在超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风险分析
案例中,Y公司认为,只要开办的是人身保险产品,且满足一年期以上的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实际上,政策对可享受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作了明确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据此判断,意外伤害险产品收入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Y公司开办意外伤害险取得保费收入3000万元,不得申报免税。Y公司开办的部分定期寿险虽属于人寿保险,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但产品合同中没有“返还本利”相关条款,不满足政策规定,其对应的保费收入90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
经税务部门辅导,Y公司重新申报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保费收入3900万元,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缴纳滞纳金。
合规建议
增值税法实施后,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人身保险产品范围有所变化,新增了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其他年金保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笔者提醒,保险企业应当严格对照政策文件规定,梳理自身险种属性,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税务风险。对于意外伤害险,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及10号公告均未将意外伤害险纳入免税范围,企业不得将相关收入作免税申报。对于定期寿险,企业不能想当然地认定其属于免税范围,免税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一年期以上”和“返还本利”两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建议相关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免税申报复核机制,特别是在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优惠政策衔接期间,及时跟进政策口径变化,确保税务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10号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同样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东新区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