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税务行政执法中,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优先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理。
“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这条格言成
“这房子是我从开发商那里取得的新房,为什么说是二手房?”“您对刚才的解释不满意,我带您到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吧……”日前,在天津市某税务所,市民王某在税务人员引导下前往调解中心。近5个月来,有涉税争议到公职律师涉税
不久前的一天,江西省景德镇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气呼呼地来到乐平市办税服务厅,表示对该企业受到的税务处罚有异议。正在办税服务厅值班的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后港分局副局长、公职律师程新华见状,赶忙迎上去了解情况。
<
Copyright ©2010-2023 www.ctaxnews.net.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税务报社 版权所有.版权声明 | |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批复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京ICP备10215854号-1 | |
客服电话:010-61930143 | |
遗失声明广告电话:010-61930174 010-61930175 010-61930176 遗失声明广告传真:010-61930174 | |
网站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2001971
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