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
税务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讲解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新规定及其宗旨,引导、督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尽力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自2024年3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
“两高”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需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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