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3日 第07版:法治视点 您没有下载权限
  • 编者按

    社会现实是复杂的,常有情况超出法条的具体界定,产生争议,需要引用法理化解。上期法治视点版刚围绕一个涉税破产新判例讨论了“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性质该如何认定”的争议,又一个破产清算期间冒出的涉税新问题接踵而

  • 破产清算期取得收入,欠税后滞纳金怎么办?

    最近,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一桩破产案件引出一个涉税新问题: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出租厂房,所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除了补缴税款,还要不要补缴滞纳金?税企产生了争议,不过通过法院沟通,争议后来得到化解。

  • 破产管理人应实际承担有关滞纳金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W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对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而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观察、分析。

  • 案件反映两大问题

    本案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还要纳税申报,二是税款滞纳金要不要清偿,以及若清偿,按什么顺序进行。

    第一个问题,从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均未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

  • 七版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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